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調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萬峰企業有限公司、陳慶仁、京泓實業有限公司、林南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萬峰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住同上 相 對 人 京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之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5月10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迄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及原告之訴業經駁回,已無調解必要,原訂112年6月1日調 解期日取消,兩造毋庸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