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施淑美、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魏明建、李盈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31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訴訟代理人 王維德 被 告 李盈威 葉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經言詞辯論,本院逕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此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參照。本件原告原以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連恩、丙○○及丁○○四人為被告,嗣於訴狀送達前追加甲○○為被告及撤 回對於陳念恩(起訴狀誤載為陳連恩)、丙○○二人之訴訟。及 於訴狀送達後另具狀追加第30屆全體委員為被告(此部分追 加不合法,本院另行裁定),故本件被告為金鑽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丁○○及甲○○三人。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略以: ㈠原告為「歐洲世界第五期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之一,被告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鑽公司)為系爭大廈之保全服務公司,陳念恩為金鑽公司之警衛、丙○○則 為保全課長。原告因發現社區A棟九樓樓梯走道出現奇怪聲 音、天花板燻黑等異狀,通知警衛陳念恩上去查看,陳念恩卻不予理會,亦未前往查看,僅回報修繕燈管,顯未盡忠職守,妨害社區安全,而丙○○誹謗原告騷擾警衛,侵害原告名 譽。雖原告撤回對於陳念恩、丙○○二人之訴訟,但被告金鑽 公司僱用人,應負僱傭之責,故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6萬 元。 ㈡被告丁○○為系爭大廈前主委,被告甲○○則為系爭大廈第30屆 主委。原告出席系爭大廈於民國111年4月召開之會議,丙○○ 負責會議全程錄音,當日原告提出無菸害社區之臨時動議,被告丁○○為老菸槍,為阻撓原告上開臨時動議,會議記錄竟 全部空白未紀錄。五月份之會議,原告抗議四月份之臨時動議提案未紀錄,向新任主委要求補膳打,但會議記錄列席住戶空白,丙○○抄襲五月份原告於臨時動議案由二變造六月份 原告提案討論無菸害社區。原告提案之無菸害社區,丙○○完 全不紀錄,只寫委員王學堂說明,未紀錄原告說明及新任主委、其他委員所提吸菸社區建議的設置,主委要求原告以候補委員身分調查無菸害社區,被告丁○○與丙○○共同變造原告 之臨時動議提案,影響原告權益,故原告求償6萬元。 ㈢於112年4月13日管理委員會議,確認112年3月18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即價金15萬元以上至少三張估價單,及委員會或區權會決策及驗收,被告甲○○為系爭大廈第30屆主 委,違反上開決議事項,於社區第29屆保全服務之公開招標,綁標僅由被告金鑽公司一張估價單。再者,被告金鑽公司報價30萬元,議價後28萬元,委員會10票全數通知,全為共犯,被告甲○○違反112年4月25日臨時會議之會議紀錄,丁○○ 須繳回128,000元之不當利得,不主動繳回,其已非委員, 仍幕後操控。原告協助擅打支付命令追討,被告甲○○拒絕蓋 章送法院。被告甲○○身為主委,對於保全公司是否應重新公 開招標,獨排眾議不開標,已涉嫌背信,且會議不足法定人數,亦未停止執行,被告甲○○無權禁止住戶在管委會提意見 書或陳情書及禁止住戶發表意見等語。 三、被告方面: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等收受本院送達之書狀繕本,亦未提出答辯狀。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且不具因果關係,即無賠償之可言。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提及伊發現大樓設備有異狀,要求大樓警衛陳念恩查看,警衛卻敷衍了事,保全課長丙○○因此誹謗伊 騷擾警衛,侵害原告之名譽,請求二人之僱用人即被告金鑽公司應賠償原告6萬元,並聲請調閱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81 號卷及勘驗警衛室之錄影檔案。經查,原告所謂之誹謗,係保全課長丙○○對於原告多次要求警衛查看,認為已「騷擾警 衛」。而騷擾雖為負面用語,但為丙○○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表達個人意見,應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籌,未達貶損原告名譽之程度,難認已該當誹謗之不法行為,或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及人格權。況原告就同一事實,前對陳念恩、丙○○提出妨 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台南地檢 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亦認二人之行為不構成刑事誹謗罪之 要件,為二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署112年度偵字第5108號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該偵查結果,顯與本院上開之認定相同,是以,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陳念恩及丙○○之僱用人即被告金鑽公司賠償6萬元,顯屬無據,本件 亦無依原告聲請,勘驗錄影影像之必要。 ㈢又原告以其於系爭大樓四月份之管委會會議提出無菸害社區之臨時動議,但因系爭大樓前主委丁○○為老菸槍,竟未記載 於當次會議記錄,保全課長丙○○負責會議全程錄音,亦予配 合。五月份會議,原告要求補膳打伊之提案。丙○○抄襲五月 原告之臨時動議之案由,變造紀錄六月份原告所提案討論無菸害社區,二人涉嫌變造會議記錄,損及原告權益,另要求賠償6萬元云云。然查,原告以伊之提議未記載於四月份之 會議記錄,及五月、六月之會議紀錄遭變造,認損及其權益,請求被告賠償6萬元。但其所謂受損「權益」為何,並未 具體說明,難以根據其所述事實,審酌有無權益受損之情。蓋經本院調閱111年度新簡字第572號(含111年度新司簡調字第435號卷)損害賠償案卷,依該案卷所附會議紀錄,召集之會議乃管理委員會定期會議,並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告於四月份尚非管委會成員,是否具有出席會議及提案權限,已非無疑。該次會議非無可能因原告不具提案權限,而未記載於臨時動議之提案。五月份會議記錄,記載原告為候補委員,該次會議亦已將原告提出之無菸害社區提案為相關紀錄。六月份會議紀錄,同有原告提出無菸害社區提案之相關記載。雖原告就記載之內容認有變造之情,但原告就同一事實前對被告丁○○及訴外人丙○○、余助明提出刑事告訴,同由台 南地檢署以上開案號偵查終結,認會議記錄雖有不完整之處,但未脫逸議事進行之結果,均認三人未該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嫌,同為三人不起訴處分,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資參照。原告因會議記錄記載不完整,指摘上開二人變造文書,並非可信。遑論,會議記錄縱有原告指摘紀錄不詳實之處,對於原告而言有何權利遭受損害,亦未見原告說明,致本院無從審認記載不詳實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有無因果關係,原告以紀錄不詳實之事實,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萬元,同屬無據,而不予准許。 ㈣原告末以第30屆主委即甲○○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讓被告金鑽公司綁標及拒絕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蓋章等情,涉嫌背信,追加甲○○為被告。但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規定,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經審閱原告提出之追加被告狀暨陳報狀一,僅記載甲○○涉嫌背信之事實,但 無對於追加被告之「訴之聲明」,本院實無從審認其對於追加被告甲○○欲請求判決事項為何?蓋依原告所述內容,果被 告甲○○確有其指摘之背信行為,因甲○○之行為而受有損害之 主體為何?如為系爭大樓全體住戶,原告僅為大樓其中一名住戶,是否有權利請求對其個人賠償?再者,原告指摘之背信罪嫌,除於本件民事訴訟提及,亦對訴外人乙○○、丙○○、 丁○○、汪芳美及追加被告甲○○等五人提出背信罪之刑事告訴 ,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五人均不構成背信或侵占罪嫌,而為五人不起訴處分,則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112 年度偵字第36189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案。依本院上開之 調查,原告對於被告甲○○追加之訴,因書狀應記載事項即「 訴之聲明」並未記載,而有追加起訴不合法之情形,及其追加事實亦難認被告甲○○該當不法侵權行為,應負賠償責任, 縱令原告補正訴之聲明,追加之訴亦因無理由,難以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指摘被告等不法侵權行為之事實,於起訴前曾對被告等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均為被告等不起訴處分。原告就同一事實,另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合計12萬元,但未提出新事證供本院調查審認,及本院依現有證據調查,認上開事實均與侵權行為之要件不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支付12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僅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1,220元,被告則無費用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並確定數額為1,22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