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施淑美、林韋呈、王淑蓉、邱春蘭、鄭宜庭、吳明順、辜秀玉、莊美月、黃秀卿、孫偉哲、莊雅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1號 原 告 施淑美 追加被告 林韋呈 王淑蓉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41 邱春蘭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41 鄭宜庭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29 吳明順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19 辜秀玉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44 莊美月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10 黃秀卿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35 孫偉哲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26 莊雅雲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29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追加他訴,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 之事由。如不符合追加要件,依同法第258條第2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二、本件原告原起訴略以:被告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 鑽公司)為「歐洲世界第五期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保全 服務公司,陳念恩為金鑽公司之警衛、乙○○為保全課長。原 告發現社區A棟九樓有異狀,通知警衛查看,陳念恩僅回報 修繕燈管,未盡忠職守,乙○○竟因此誹謗原告騷擾警衛,侵 害原告之名譽,請求二人之僱用人即被告金鑽公司賠償新台幣(下同)6萬元。另被告丙○○為系爭大廈前主委, 乙○○負責會議全程錄音,二人對於原告出席管委會,於臨時 動議之無菸害社區提案共同變造會議記錄,影響原告權益,故原告求償6萬元。復以系爭大廈第30屆主委甲○○,對於保 全公司是否應重新公開招標,獨排眾議不開標,已涉嫌背信,且會議不足法定人數,亦未停止執行。及其無權禁止住戶在管委會提意見書或陳情書及禁止住戶發表意見,提出追加狀,追加甲○○為被告。嗣本院送達起訴狀及追加狀繕本予上 開被告三人後,原告又具狀追加第30屆全體委員即丁○○等10 人為被告。茲經審閱原告追加之訴,係於起訴狀送達後所為之追加,且追加事由,經核均不符合民事訴法第255條第1項所列7款事由,及原告係對於追加被告甲○○之訴追加其他全 體委員為被告,而追加被告甲○○之訴,本院業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駁回,原告對於追加之訴已無適用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可能,故本件原告對於追加被告10人所為訴之追加,並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