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施淑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美麗、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俞助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