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勞簡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勞簡字第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木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如數補繳,逾期將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 家 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 隆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