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南元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枝 訴訟代理人 胡信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明知「旺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旺泰公司)並未設立登 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七日,以旺泰公司 總經理之名義,向原告佯稱旺泰公司承包台南市永華國小工程,欲裝設自動門, 就該自動門之裝設與原告訂立承攬契約,雙方並約定以新台幣(下同)八萬元成 交,原告隨即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