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О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藍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新市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所主張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折合 銀元陸萬陸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玖拾伍點陸元,折合新臺 幣叁仟貳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鄭 彩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馬 愛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