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七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簡字第七三一號 原 告 巨農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伍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 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對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