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新簡補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交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簡補字第二九號 原 告 振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明 右原告與被告勝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交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 二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 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鄭 隆 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