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三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被告甲○○侵占罪刑事訴訟終結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侵占刑事罪嫌,牽涉本院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 ,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及本院九十三年度新 簡字第三九六號損害賠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彭建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