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丙○○ 乙○○ 相 對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95年度新簡補字第5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95年度新簡補字第5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本院94年度執迅字第23723號執行命令以為釋明,聲請 訴訟救助,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