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817號原 告 英全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尚綠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樓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