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補字第51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乙○○二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價額之核定有異議,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