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亞洲信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楊尚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