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易庭九十五年度新簡字第五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亞都企業社即邱信義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新市簡易庭九十五年度新簡字第五一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周信義 計 算 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合計 3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