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8號原 告 陳建志 被 告 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內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日立創新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4,129,897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