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名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9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 9月18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庭簡答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