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簡調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調字第83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王素娥即鉦宗實業社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相對人就新型m276781號專利事件舉發案確定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訂有明文,而上 開法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專利事件,相對人主張業已提出舉發,聲請人就之亦不否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