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相 對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98年度新勞 簡調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該分會通知書、審查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