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128號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蔡麗珠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江信賢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曾靖雯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熊家興律師 被 告 己○ 擔當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辛○○ 號 代 理 人 庚○○ 號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