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291號上 訴 人 東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上 訴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 47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