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261號原 告 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