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66號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展億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2,704元,應繳 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㈢依兩造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異議狀所載內容,兩造應為買賣糾紛,且爭議貨款金額已逾50萬元,依法得由本院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惟台端如係本於票據請求,則由本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故繳費前請自行斟酌本件欲適用之訴訟程序及應訴地點。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