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20號原 告 劉金水 劉信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被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基棟 訴訟代理人 游淑君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 備書狀載明原告劉信佑之詳細正確住所地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 記 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