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9號原 告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士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薏庭即富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00元。 ㈡交付聲明異議狀影本1份,請提出準備書狀陳述意見(並自 行以繕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