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已蒙鈞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714號受理在案。惟相對人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 解任董事監察人,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查詢得知該公司尚未呈報清算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 相對人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前負責人梁景雄為該公司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又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08條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條亦有明文規定。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之記載:相對人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仍為梁景雄,且另有董事陳蘇堯,僅另一董事及監察人因解任而缺額。又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公司法第201 條、第217條之1固分別定有明文。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監察人全體缺額,僅構成補選之問題,並不影響其他董事或董事長之地位,亦不構成清算之問題。本件相對人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仍為梁景雄,為該公司訴訟或非訟上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與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 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24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游士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