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忠德律師(即高遷善之遺產管理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依估價報告書及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壹萬陸仟伍佰元(350,000坪/元128.6775坪4/9 ),應徵聲請費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