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茂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88號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9,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