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訴字第2號原 告 秉陽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欣怡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