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葉茂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訴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秉陽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