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已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376號原 告 錢思瑜 被 告 周俊雄即國泰當舖 訴訟代理人 陳明雄 上當事人間償還已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 記 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