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已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376號原 告 錢思瑜 即上訴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俊雄即國泰當舖間請求償還已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