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364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送達代收人 張誌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及陳報:被告公司有無向法院民事庭聲報清算人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