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9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 施仁傑 被 告 東方華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