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114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