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平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63號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殿社區管理委員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8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