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松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477號原 告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松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雅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43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