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15號原 告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碧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