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51號原 告 連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球先進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