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勞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勞小字第1號原 告 吳健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1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