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552號原 告 劉嗣華 上列原告與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台灣電力公司南區服務處之名稱不正確,請補正,並載明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被告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明確訴之聲明,被告2公司是否連帶賠償,亦或各賠償原 告15萬元? 三、請提出證據佐證原告受有15萬元之損害,及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