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147號原 告 蔡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