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03號 原 告 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沃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欣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