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45號原 告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建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36,8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756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