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749號 原 告 安迪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錦即青雲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7,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