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原 告 何淑華 張璣如 羅小如(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羅小珊(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羅源灝(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前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前列三人 複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新天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吉 訴訟代理人 劉筱華 被 告 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繆金照 被 告 新北市立圖書館新店分館 法定代理人 唐連成 訴訟代理人 曾治源 被 告 蘇杭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齡 被 告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祥 追加被告 璽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齡 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訴訟代理 楊敦元律師 人 前列三人 複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0五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