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03號上 訴 人 何淑華 即原 告 張璣如 羅小如(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羅小珊(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羅源灝(即張釵如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