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476號上 訴 人 藍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愛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8,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