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秀明 人 原 告 蔡秀明 周芝蘭 葉昌洋 黃品茹 陳堯舜 楊育淇 沈瑋欽 謝侑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元榮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