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勞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勞簡字第18號原 告 陳怡雯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方蟾苓